泉州市物价工作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泉州市物价工作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物价局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物价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工作社会公开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委1997年以来推行《泉州市物价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的范围

    在泉州市区域内政府管理的、与社会关系密切的价格工作,涵括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种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审定的受理,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以及有关价格鉴证、评估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二、承诺的内容

    (一)价格(收费)审定的受理

    1、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批准公益性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标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权限范围内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它必要资料的基础上,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权限范围予以审批,如发现申请材料未完整,应于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送有关材料,如属权限范围以外的申请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送申请材料完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予以转报等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3、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审定收费的申请之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咨询有关事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告知应提供的有关手续和必要的文件资料。

    4、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

    1、在全市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取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物价部门举报和投诉。

    2、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制度,设立泉州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话号码:2575592)和通讯地址,为举报或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3、对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实施即时处罚的违价行为应在1天之内办结。须立案处理的价格违法行为,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对情节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一般性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案件6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办结的,需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或投诉者做出解释和说明。

    4、举报或投诉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5、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或投诉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或投诉者。

    6、价格主管部门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服务工作

    1、在价格鉴证、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性领域,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2、及时出具准确的价格鉴证和评估报告。对有关资料、文件、手续等齐全的委托事务,能即时办理的,应在1天内办结,出具报告书;不能立即办结的,一般性委托性事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报告书;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3、提供快速力求有效的价格信息。对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价政策和规定的监测范围内商品及服务价格信息咨询,在4小时内回复;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价格咨询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在上述范围之外有关市场价格的咨询,也应积极受理,尽快答复。确实无法答复的,应及时负责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4、属有偿服务范畴的价格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三、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1、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掌握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2、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一证四牌”制度。一证指工作人员统一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编号、照片的岗位证上岗,四牌指各科、所、队设置办事指南牌(工作流程牌)、职责牌、干部职位牌和公务留言牌。

     3、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在价格管理与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

    四、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1、接受社会监督。聘请人大、政协、监察、工会、职工监督站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及离退休干部作为市直物价行风和廉政监督员,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及时通报、反馈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对物价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加强督查工作。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人秘科、综合科、商价科、收费科、物检所、农本队、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承诺制领导小组,由人秘科具体负责社会公开承诺制监督检查工作,各科、所、队要相应制定岗位责任制,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保证承诺事项落到实处。

    3、建立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明确各自职责,逐级负责。对不履行社会公开承诺制度的,要视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第一次违诺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奖金的30%,第二次违诺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奖金的50%,第三次违诺除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全部奖金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包括合格),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办事预约制度

 

    在办公室门上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科(所、队)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责任制 

    群众到我委办事遇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给予解释、联系经办人、引路。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包括: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的要求,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予以诫勉谈话;责任人刁难群众引起投诉的,一经查实,给予告诫。 

办事时限制 

 我委在服务承诺制中制定了办事时限,并在我委网站给予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办事时限制实行超时追究,即:无故超过承诺的服务时限,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无故超过办事时限,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告诫;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违规追究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否定报备制度 

    各科(所、队)或经办人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予以否定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备,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否定报备的内容:(1)经办人员姓名、所属科室及职务;(2)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3)服务对象的单位、姓   名、地址及联系电话;(4)应补全的材料等。

    否定报备的方法和要求。经办人员须在作出否定通知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备,填写一式两份报备表,一份由经办人员保存,另一份送分管领导。经办人员须将所有否定报备资料进行归档,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