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委员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关于武汉市经济委员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发[2003]3号)精神,委党组决定,从2005年度开始,在本委机关内部试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象为本机关在编的全体干部职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以完成机关工作任务为重点,坚持民主公正、全面科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成立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刘龙成主任任组长,委党组成员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处、人事处、监察室等有关综合职能处室组成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专班,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第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形成分管领导对法人代表负责,处室领导对分管领导负责,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定职定责,把考核指标细化分解到每一个岗位的目标责任体系。
第四条 建立分级进行绩效考核体系。委主要领导负责班子成员日常考核,分管领导对各处室责任人进行考核;委目标考核专班对各处室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各处室考核本部门的干部职工,根据要求,把各项考核指标量化分解到人,根据工作职能,制定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同时,按月将考核结果报委目标考核专班。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政府法律、法令,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针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情况;遵守党风廉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纪律,不发生违法、违纪情况;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作息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绩分为70分,考勤、考纪分各为15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实行每天记载登记与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目标奖的各职务平均发放标准。按照市人事局、财政局、目标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目标奖的发放办法》要求,绩效奖的平均发放标准,根据全市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动态调整。2005年度,月度绩效奖为个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局级干部津贴之和的0.36倍。实际发放额按考核结果拉开差距,不平均发放。
第八条 月度考核实行扣分评分制。根据考绩、考纪、考勤情况,确定个人绩效考核分值,根据绩效考核分值的多少,确定个人绩效奖。考绩、纪、考勤单项扣分不封顶,每扣1分,则按职级扣除绩效奖的1%。
第九条 每月25日前,各处室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扣发绩效考核奖的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核专班集体审核后依规定与以扣除。
第十条 建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基金。将扣发的绩效考核奖建立绩效考核基金,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基金由委绩效考核工作专班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实行奖分:
1、完成和超额完成市级争取目标,相关人员各奖5分;
2、集体受到省级以上单位嘉奖的,相关人员各奖5分;
3、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的,相关人员各奖5分;
4、个人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奖励5分;
第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实行扣分:
1、对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全年绩效奖:
因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安全生产)达标要求,导致全委当年目标未达标的;
因违反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要求,导致全委当年目标未达标的;
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未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导致全委当年目标未达标的;
年内因过错被企业、群众举报三次以上,经查属实的;
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非因公负伤休病假超过半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2、对以下情况扣除1-30分:
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任务;
接待企业、群众出现推诿、扯皮、耍态度的;
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违反廉政管理规定,经查属实;
违反机关保密规定,经查属实;
所在处室未建立责任制,绩效考核台帐不健全,处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扣分;
3、分管处室出现一票否决的人和事,分管领导和处室责任人扣发全年绩效分,并在全年公务员考核中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年度目标未完成,可要每年10月前,向委绩效考核专班提出书面申请,经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与以调整。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委绩效考核工作领导专班提出申诉,在委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后做出最终裁决,申诉期间绩效奖照常发放。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