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阜新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参照执行)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本着立足实际、着力创新、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为推进转型振兴和构建和谐阜新提供制度保障。

 
二、考评范围

  考评范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中省直有关单位,共74个,划分为三个系列。

  系列28个):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外经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交通局、旅游局、金融办、商业银行、农委、中小企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机总站、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信息产业局、机械建材行办、轻工纺织行办、化工医药行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系列28个):市人事局、统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人口和计生委、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办、物价局、信访局、行政服务办、公积金管理中心、民委、外事办、市志办、老龄办、民防办、扶贫办、地震局、煤管局、安监局、动监局。

  系列18个):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银监局、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发行、农信社、药监局、检验检疫局、供电公司、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

 
三、考评内容和办法

  考评分为工作责任目标、日常专项考评、公众评议和市政府领导评价四部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公众评议与领导评价相结合的办法,采取百分制考核。

  (一)工作责任目标(占整个考评的50%

  1、工作目标(80%)。以每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职能,制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常规业务工作目标。工作目标由被考评部门申报,市绩效办组织初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以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形式下达。各项工作目标按照完成难易程度和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小确定不同的分值,总分为100分。定量指标完成得满分,低于预期目标不得分;定性指标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2、特殊贡献(20%)。分五种情况予以加分:

  (1)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及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

  (2)国家各部委在全国推广重大典型或重要工作经验和省各委办厅局在全省推广重大典型或重要工作经验;

  (3)省政府下达市考核指标得分排在全省前列;

  (4)超额完成工作责任目标;

  (5)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牵头部门和为全市人民办实事项目的承办部门。(二)日常专项考评(占整个考评的20%)

  1、工作落实(50%)。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领导交办和批示件的办理。承办10项以下的基础分为80分、11-29项的基础分为90分、30项以上的基础分为100分,完成得满分,按情况扣分,累计扣至0分为止。

  2、行政效能建设(40%)。主要考核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情况。基础分为100分,按要求完成且未出现问题的得满分,按情况扣分,最低扣至0分为止。

  3、工作纪律(10%)。主要考核机关纪律作风情况。基础分为100分,按要求完成且未出现问题的得满分,按情况扣分,最低扣至0分为止。

  (三)公众评议(占整个考评的15%)

  年终由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进行评议;由县区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进行评议;由市长联络员和企业代表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进行评议;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公众评议栏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进行评议。评议分为“满意”、“较好”、“一般”、“不满意”,分别赋分。

  (四)领导评价(占整个考评的15%)

  年终由市长、副市长对各部门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别赋分。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市政府下发文件,对绩效考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绩效考评工作目标任务、指标设置、考评方法、考评程序等具体操作规程。

  (二)制定方案。市绩效办下达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通知。各部门根据工作通知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分值和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报至市绩效办。

  (三)日常考核。市绩效办和有关考评责任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材料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落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日常考核,全面了解绩效考评方案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帮助被考评单位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反馈。

  (四)年终总评。次年1月份,各部门按照下达的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逐项检查完成情况,并形成自评报告报市绩效办。市绩效办对各部门绩效考评指标进行年终验收;对特殊贡献项目、一票否决事项进行认定;组织公众评议、市政府领导评价;汇总绩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由市政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五、考评奖惩

  (一)评定公式

  绩效考核评估综合得分=工作责任目标得分(50%)+日常专项考评得分(20%)+公众评议得分(15%)+领导评价得分(15%)

  其中:

  工作责任目标得分=工作目标得分(80%)+特殊贡献得分(20%)

  日常专项考评得分=工作落实得分(50%)+行政效能建设得分(40%)+工作纪律得分(10%)

  (二)等级划分

  绩效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被考评部门按照三个系列分别排序。系列Ⅰ和系列Ⅱ前30%、系列Ⅲ前50%,且综合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得分在85分以上但未被评为优秀和得分在84分-75分(含75分)的为“良好”等级;得分在74分-60分(含60分)的为“一般”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为“较差”等级。

  被考评部门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绩效考评等级下降一等: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4、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5、弄虚作假,谎报政绩。

  6、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一票否决事项。

  (三)奖惩

  1、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部门,市政府予以表彰,授予“市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给予部门一定数额的奖金(根据部门公务员编制情况分别确定不同数额的奖金),其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建议定为优秀等次,部门工作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增加到20%。

  2、对绩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级的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建议主要领导当年不得提拔、重用,取消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及其公务员奖励工资,部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至5%。

  市政府部门绩效考评结果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组织部门通报,中省直有关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成立市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行政服务办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市绩效考核评估办公室(简称“市绩效办”),负责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事局局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市政府督查室为办事机构,负责绩效考核评估的日常工作。

  (二)绩效考核评估的责任分工。绩效考核评估采取联合考评和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考评两种办法进行。其中,“工作责任目标”部分由市绩效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考评,并进行综合评定;“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详细制定并负责实施;“行政服务”考核办法由市行政服务办详细制定并负责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详细制定并负责实施;“廉洁行政”考核办法由市监察局详细制定并负责实施;“工作纪律”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详细制定并负责实施;“公众评议”、“领导评价”工作由市绩效办组织实施。涉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项指标由相应部门提供和认定。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确保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做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谋划本部门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细化考评内容和指标,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各部门要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全过程,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负责,相互配合,严格考核,考评结果数据要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