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2/04 12:00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积极进取,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免、奖惩、培训以及工资晋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本年年末或翌年年初,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四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机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同进行,设立机关考核组和部门考核组两级考核组。机关考核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人事教育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主任、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副组长、局长、人事教育司分管干部考核工作的副司长、人事教育司领导干部管理处处长为成员。机关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部门考核组由部门正职任组长,其他司局级干部、党支部委员等为成员。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委托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有关工作,单位组织干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
  1.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本人撰写总结、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联系思想实际,对照岗位职责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体会,找出差距,提出措施和翌年的工作打算。
  2.召开述职会议,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会上进行公开述职。机关各部门司局级干部及处长在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述职,其他人员在本处室进行述职总结。
  委属单位述职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组织干部部门具体承办。本单位中层干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机关各部门述职会议和委属单位述职会议,人事教育司派人参加。
  3.测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述职后,与会人员对每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进行不记名投票测评。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及使用
  1.机关各部门正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本部门和部门正职相互测评结果及工作实绩,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各部门正职总人数的20%。
  机关其他干部,由各部门考核组根据测评情况和工作实绩,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征求主管委领导的意见后,报机关考核组,由机关考核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各部门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2.委属单位领导干部正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述职测评结果和工作实绩,确定考核等次。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国防科工委不确定考核等次,由国防科工委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述职报告和测评结果。
  委属单位领导干部副职,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根据述职测评结果和工作实绩,协商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副职总人数的20%。
  3.考核结果确定后,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并将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奖惩、培训及工资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委属各单位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