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局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市农业局机关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争先创优意识,提高创业创新的能力,更好地完成今年工作任务,全面评价局属单位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和工作效能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单位考核分考评和互评,考评设共性工作和职能工作,其中共性工作占40分,职能工作占60分;互评设局属单位互评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服务对象联评,其中局属单位互评占20分,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服务对象联评占30分。考核总分150分。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务求实效。

    (二)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力求公正。

    (三)坚持择优的原则,注重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坚持创业创新的原则,注重创新工作。

三、考核程序

    (一)自评:各单位在年终对本部门年度共性和职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查,按照实事求是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我评估,自我打分。

    (二)考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情况,对各单位完成共性工作和职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和检查相关台帐资料。

    (三)互评:组织局属单位进行互评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服务对象进行联评。

    (四)考核结果: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考评情况和互评情况报局党委审定,局党委对完成局重大工作出色的应适当加分,造成重大失误的应给予适当扣分,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当年推荐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评出文明单位五个,其中机关为三个、事业单位为二个,每人奖励500元。

四、考核加分与扣分内容

    (一)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加分:

    1、单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牵头单位加3分;如有业务工作配合协作,配合单位酌情加分。

    2、单位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牵头单位加2分;如有业务工作配合协作,配合单位酌情加分。

    3、单位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牵头单位加1分;如有业务工作配合协作,配合单位酌情加分。

    4、单位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牵头单位加0.5分;如有业务工作配合协作,配合单位酌情加分。

    5、单位或个人组织撰写的理论(科研)文章或调研报告在国家、省、市刊物发表并获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如有配合单位协作,配合单位分别酌情加分。

    6、单位某一项工作受市领导(省相关部门领导)批示表扬或转发推广的加1分。

    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年终考核时均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一项工作多次表彰或批示表扬的以最高项为准。

(二)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倒扣分:

    1、职能工作受上级通报批评或新闻舆论监督暴光,情况属实的每次扣3分。(办公室负责落实)

    2、不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差,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并经查实责任在考核单位的去北京上访每次扣5分,去省城上访每次扣4分,去市政府上访每次扣2分。(政治处负责落实)

    3、不及时接受农民咨询服务,被群众投诉且投诉内容属实的,每人次扣2分。(政治处负责落实)

    4、工作人员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分。(政治处负责落实)

    5、发生农业安全生产有连带责任事故的,每次扣2分,直接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办公室负责落实)

    6、未能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共性工作和职能工作的考核标准扣分。共性工作扣分标准详见共性工作考评表,职能工作扣分标准详见相关单位职能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被考核单位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五、考核组织领导

    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具体工作由局考核办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