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称职干部淘汰制度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黎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称职干部淘汰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称职淘汰制是指对工作业绩差,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综合评价为不称职的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实行负激励的一种干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量化考核,半年一考核、一公布,年底总排队。
    第四条  实行分级分层的目标管理体系,县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各大口、各乡镇党委负责本系统、本乡镇副职干部的考核;各目标管理
单位负责本单位一般人员的考核。
    第五条  对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积分不达60分
者,视为不称职,实行淘汰。
    第六条  通过选举任职的领导干部,考核不称职的,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提请有关单位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实行淘汰。
    第七条  对淘汰的人员实行一年待岗期。待岗期间扣发地方补贴,由组织部门安排临时工作或参加培训学习。一年后,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重新上岗。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