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首位激励制度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黎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首位激励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调动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形成争先创优的工作局面,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全面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位激励制度是指对工作成绩突出,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在首位的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实行正面激励的一种干部管理办法。
    第三条  首位激励制度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积分处于首位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县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形式主要有物质奖励、通报表彰、记功、晋升工资档次、奖励事业单位指标、晋升职位、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  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