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黎城县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工作目标,是指列入全县目标管理范围的单位的总体工作奋斗目标。包括每月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总目标。
    第二条  工作目标的制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集中、科学论证的办法进行。目标管理单位要建立月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总目标,并及时报送县目标考核办公室。
    第三条  工作目标的制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紧扣县委、县政府工作思路,围绕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
    2、解放思想,抓住机遇,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3、既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又放眼长远,有超前性和前瞻性,要有增长幅度;
    4、工作目标的确定要科学量化指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5、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兼顾,不可顾此失彼。
    第四条  工作目标分为全县重点工作目标、部门工作目标、专项工作目标、临时工作目标、单位本职工作目标和政风建设目标、作风纪律建设目标等方面内容。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工作目标具体分解到人(即为定岗定责),并书面报县目标考核办公室。
    第五条  全县重点工作目标由宏观调控目标,重点项目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组成。
    宏观调控目标是指县委、县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指标。
    重点项目目标是指县委、县政府的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目标。
    为民办实事目标是指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旨在增加群众收入或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当年实施、当年见效的具体工程或项目目标。
    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是指上级下达的指令性指标。
    第六条  部门工作目标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第七条  专项工作目标是指全县重点推进的专项工作,由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提出目标任务。
    第八条  临时性工作目标是指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临时安排的主要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召开的重大会议、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工作目标。
    第九条  单位本职工作目标是指本单位提出的业务工作奋斗目标及在机关管理、机关服务与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目标。
    第十条  政风建设目标主要包括勤政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中纪委三次会议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注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由单位制定,征求意见后报县目标考核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