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1 12:00

黎城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目标管理,是指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月度目标责任,并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成立黎城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的目标管理工作。组长由县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一名副县长担任,成员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目标考核办公室,人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督查室、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委督查室。
    县目标考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全县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1、协同县委办、政府办提出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分解落实意见;2、对各部门的目标制定、实施情况、完成情况、经济运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综合分析,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按质完成目标任务,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3、牵头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综合排队;4、协调指导:二、三级目标管理;5、建立干部目标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档案,为县委、县政府实施干部激励、淘汰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参考。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列入目标管理范围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为一级管理,由县目标考核办公室直接管理;乡镇、县直单位副职领导为二级管理,由各乡镇、县直各大口管理;目标管理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为三级管理,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负责管理。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本单位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并明确承担目标工作责任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目标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由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按照《黎城县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办法》组织人员草拟,由县目标考核办公室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予以下达。
    第七条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下达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集中、科学论证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年度工作目标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需作调整的,由县目标考核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目标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应分解到月、分解到人,具体分解工作由单位负责,并报县目标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目标的实施
    第十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单位目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县政府下达给本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章  目标的考核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月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目标、部门工作目标、单位本职工作目标、专项工作目标、临时性工作目标、党风政风建设目标、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各责任单位制定的理论、业务学习目标等。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层进行。县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对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考核;在县目标考核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县直各大口负责本系统副职领导的考核,各目标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乡镇负责本乡镇副职领导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对受到国家及省、市级表彰奖励和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加分;对受到纪律处分或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予以扣分;对虚报、瞒报目标考核结果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标准,严格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激励(晋职、晋级、表彰、奖励等)、淘汰(降职、降级、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