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2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市政府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具体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的情况;
2、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情况;
3、依法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4、依法规范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5、行政执法队伍和监督队伍建设的情况;
6、履行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职能的情况;
7、依法行政形象的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的办法
(一) 考核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 考核主体
市政府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委托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 考核方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与自查自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注重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四)考核步骤
1、自查自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本办法,组织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的结果填入考核表(另发),并写出本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市法制办。
2、组织考评。由市法制办、市考核办、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小组,于次年1月份对各部门自查自评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结合日常评议考核,提出考核评议意见。
3、考评结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基本分为100分,设七个项目,按各考核项目的内容设定考核分值,项目内分值扣完为止,行政执法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的酌情加分,各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总得分按比例计入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总分。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调整确定。
市政府各部门对各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对象
附件2: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件1: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对象
|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 
 1  |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 
 21  | 
 宁波市贸易局  | 
| 
 2  |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 
 22  |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 
 3  | 
 宁波市教育局  | 
 23  |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4  |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 
 24  | 
 宁波市卫生局  | 
| 
 5  | 
 宁波市公安局  | 
 25  | 
 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6  | 
 宁波市民政局  | 
 26  | 
 宁波市审计局  | 
| 
 7  | 
 宁波市司法局  | 
 27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 
 8  | 
 宁波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 
 28  |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 
| 
 9  | 
 宁波市人事局  | 
 29  | 
 宁波市粮食局  | 
| 
 10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30  | 
 宁波市旅游局  | 
| 
 11  |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31  | 
 宁波市体育局  | 
| 
 12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 
 32  | 
 宁波市统计局  | 
| 
 13  | 
 宁波市规划局  | 
 33  |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4  |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34  |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15  |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5  |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6  | 
 宁波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  | 
 36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17  |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 
 37  |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8  | 
 宁波市水利局  | 
 38  | 
 宁波市气象局  | 
| 
 19  | 
 宁波市农业局  | 
 39  | 
 宁波市档案局  | 
| 
 20  | 
 宁波市林业局  | 
 40  |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  | 
附件2: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 
 序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和要求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一  | 
 
 
 
 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的情况  | 
 1  |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94号)。  | 
 未落实的扣2分。 
  | 
 10  | 
| 
 2  |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视,有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人员、办事机构和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 
 未明确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人员、办事机构的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
| 
 3  | 
 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本单位所属机构和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 
 未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机构和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扣2分。  | |||
| 
 4  | 
 自觉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小组检查,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小组做好考评工作。  | 
 不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小组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 |||
| 
 二  |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情况  | 
 1 
 
  |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梳理清楚本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三定”规定,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 
 未按要求完成梳理工作的扣5分。 
 
 
 
  | 
 15  | 
| 
 2  | 
 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 
 未按要求完成职权分解的扣5分。 
  | |||
| 
 3  | 
 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 
 未按要求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人员执法责任的扣5分。  | |||
| 
 三  | 
 依法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1 
 
 
 
  |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2〕54号)的规定,制定和管理规范性文件,报备率为100%,审查合格率为100%。  | 
 未按要求制定和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未及时报备或报备率未达到100%的,每件扣2分;未通过备案审查的或未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每件扣5分。  | 
 10 
 
 
 
  | 
| 
 2  | 
 每年12月底前将本机关本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法制办备查。  | 
 未按要求上报的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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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按规定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每年1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 
 未按要求清理或上报的扣1分。  | |||
| 
 四  | 
 依法规范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 
 1 1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各项制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 
 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各项制度的扣2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每件扣5分。  | 
 30 
 
 
 
  | 
| 
 2 2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基本标准>和<宁波市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标准>(试行)的通知》(甬府法〔2005〕6号)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每件扣5分;案卷质量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 
 
  | |||
| 
 
 3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其他行政行为。 
  |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的,每件扣5分。  | |||
| 
 五  | 
 
 行政执法队伍和监督队伍建设的情况  | 
 
 1  |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府法〔2005〕7号)的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做好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 
 未按要求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扣2分;未按要求做好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扣2分。  | 
 10  | 
| 
 
 2  |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每件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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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机关每年年底统一造册报市法制办备案。  | 
 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扣2分。 
  | |||
| 
 
 4  | 
 行政执法部门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机构或人员。  | 
 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机构或人员的扣2分  | |||
| 
 六 
  | 
 
 履行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职 能的情况 
 
  | 
 1  | 
 每年至少对本系统、本部门组织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未按要求组织执法监督检查扣2分;对上级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纠正的,每件扣2分。  | 
 
 
 15 
 
 
 
 
 
  | 
| 
 2  |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按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或未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每件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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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依照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甬府法〔2005〕12号)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  | 
 未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每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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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依法做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  | 
 未按要求备案的,每件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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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或者交办的案件。  | 
 未及时查处的,每件扣2分。  | |||
| 
 6  | 
 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 
 未依法办理的,每件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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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  | 
 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的,每件扣2分。  | |||
| 
 七  | 
 
 
 依法行政形象的情况  | 
 1  | 
 加强法制宣传,重视法制环境建设。  | 
 不注重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或不注重法制环境建设的扣1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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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重视社会评价,自觉接受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有错必纠。  | 
 社会评价差或多次被投诉的扣2分,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件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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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 
 存在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