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1/30 12:00

武功县各乡镇和县级部门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武功县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在推进科学发展、引领发展方向、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工作落实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小康和谐新武功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和评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体现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真正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武功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乡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委、县政府直属机构、临设机构和双管单位(县级四大家不列入考核范围)。全县划分为党群部门(临设机构)、县政府部门、双管部门、乡镇四大块。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县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修改和完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提出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县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由主要领导担任。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设在人秘股(政工科或办公室)。
    第六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县委、县政府原确定其它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县考核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据当年县委工作要点、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部署,以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要点予以综合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
    第九条  各乡镇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新农村建设、班子和队伍建设7大类25项子目标组成。
    1、经济发展: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种植业产业结构调整、畜牧业生产。
    2、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和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
    3、人民生活:农民人均纯收入、劳务输出、农村低保。    .
    4、资源环境:乡村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绿化造林。
    5、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
    6、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小城镇建设、“一村一品”建设。
    7、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含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条  县级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职能目标、中心工作、班子和队伍建设三大类组成。
1、职能目标: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目标任务。
2、中心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任务。
    3、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含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依法行政、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一条  制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经济强县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科学发展与促进和谐。
    (二)符合全县总体发展目标和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发展实际。既不降低标准、减轻难度,也不随意拔高、脱离实际。
    (三)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体现经济发展,也要体现社会和人的发展;既要体现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也要体现发展的质量和结构;既要体现产出效益和效率,也要体现投入成本和代价。
    (四)突出重点、综合平衡。既要突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又要充分考虑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之间的差异性和区域发展重点等实际情况。
    (五)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定性指标要有具体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审核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附件1)
    第十三条  制定、下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程序:
    (一)各乡镇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每年县人代会后10日内,各职能部门依据市上下达我县的目标考核任务和县委、县政府年度发展总体目标,提出各乡镇的考核指标意见,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考核办审核,由县考核办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达。    
    (二)县级各部门年度职能工作任务:每年县人代会后,先由县级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按照县级党群系统(临设机构)、县政府部门和双管单位的类别,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考核办审核,由县考核办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达。
    (三)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班子和队伍建设等共性目标:由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县委工作要点和县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并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考核办审核,由县考核办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达。
    考核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向县考核办专题报告,阐明具体内容及调整理由,经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全县领导干部大会评价。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季度考核、中心工作考核、平时督查考核等方法,以季度考核为主;年终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定性考核和各方面测评。
第十六条  平时督查考核按季度进行,并对重点工作实施奖惩。对县级各部门年度职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县考核办会同联合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实施季度考核,并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
1、季度考核程序。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全面工作和县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县级领导带队、县考核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考核组,按照乡镇、县级部门和重点项目三大块分别考核。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考核打分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按程序研究后,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文,并在次季首月10日前召开季度奖惩兑现大会。计划生育工作、城区环境卫生、信访工作等专业性较强或季度记载汇总的重点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汇总后,同其它重点工作一并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在季度奖惩大会上实施奖惩。
(1)乡镇考核程序
第一步、现场查看:
①、新农村建设:查看示范村建设;
②、招商引资:查看招商引资项目;
③、土地管理:抽查两个村和沿路民房、企业建筑;
④、农业产业化(武杨经济一体化):看养殖厂、设施农业、加工业、一村一品(特种种植业)、武杨经济一体化项目;
⑤、安全生产:看资料、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查看现场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⑥、乡村环境卫生:抽查两个村;
⑦、公路环境卫生和植树情况:抽查三条路;
⑧、平安乡镇:查看两个村;
⑨、精神文明建设:文明乡镇、文明机关、文明校园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⑩、污染企业治理:对所有污染企业进行查看。
第二步、查资料:
①、制度建设和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会议记录;
②、本季度考核办法及目标任务分解情况;
③、本季度责任落实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三步、汇报:由各乡镇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步、考核打分:由考核组反馈查看现场和查阅资料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第五步、汇总: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打分表经县考核办会同各重点工作成员单位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汇总排名后,拿出初步考核结果和重点工作奖惩意见,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2)县级部门考核程序
第一步:查资料、看现场:查看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亮点,查看单位考核制度的建设、考核任务是否分解,责任是否落实,季度考核是否科学、结果是否奖惩兑现。
第二步:集中汇报:按预定会议地点进行集中汇报。
第三步:考核打分:由考核组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第四步:汇总: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打分表由县考核办和联合督查室抽调人员汇总后,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3)重点项目考核程序
第一步:现场查看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步:听取重点项目承办单位汇报;
第三步:查看重点项目有关资料;
第四步:由考核组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由主管部门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县考核办审核,由县考核办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2、中心工作考核程序。每季度中心工作由主管部门在工作结束后报请县考核办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由县考核办会同各主管部门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呈送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报送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3、平时督查考核。由联合督查室在每季度末汇总督查结果报送县考核办。
第十七条  建立季度考核通报制度。每季度末由县计划局、统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将主要考核指标和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县考核办,由县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汇总,并通报全县。
第十八条  实行平时督查考核联动机制。由县考核办、联合督查室及时向组织部、纪检委、文明办、广电中心反馈督查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干部使用、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督办催办制度。县考核办会同县联合督查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发督办或催办通知,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年终考核在年度末和翌年第一季度进行。共有考核前培训、被考核单位自查、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情况、考核组考核、全县领导干部大会评价、综合评定六个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考核前培训。年终综合考核前,由县考核办提出考核安排意见,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标准,抽调考核人员,充分做好年终考核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自查。被考核单位的自查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完成,并向县考核办呈报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二十三条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附件2),依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相关指标汇总完成情况,于翌年元月10日前报县考核办。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考核。由县考核办组织综合考核组对各乡镇及县级部门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考核组的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社会评价、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一)考核预告。考核工作开始前,县考核办下发通知,通过政府网站和电视台发布考核消息,各考核组以张贴公告形式在被考核单位进行事先预告,明确考核的具体时间、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考核组人员组成、联系方式等。
    (二)工作报告大会。由考核组作动员,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报告,并代表领导班子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参加工作报告大会人员:
    各乡镇一般为所有领导班子成员,所属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干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机关干部参会人数不少于60%。
    县级部门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2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单位人数的80%,20人以下的单位由全体干部参加。
(三)民主测评。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和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民主测评,由考核组发放测评表,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
(四)社会评价。在考核组的具体指导下,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组织所在地或单位的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者服务对象,列席工作报告大会,以填表形式对本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社会评价。
(五)个别谈话。乡镇谈话范围为所有领导班子成员,部分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机关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级部门谈话范围为所有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人数不少于参会人数的60%。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对本乡镇、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的总体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工作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需要反映领导班子和成员的一些其它情况等方面内容。
(六)查阅资料。由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受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初审。
(七)实地考察。考核组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在报县考核办同意后,可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数据、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实地考察主要查看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八)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分析。
1、测算各乡镇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新农村建设六项主要指标得分,评议各乡镇领导班子和党的建设指标的完成情况,评定考核得分;测算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评定考核得分,并写出考核报告。
2、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相关表格。
3、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
4、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相关表格。
5、汇总被考核单位的受表彰奖励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全县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县考核办组织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对各乡镇、县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评价表。
参加会议人员: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政正职,县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双管单位主要负责人。
评价结果由县考核办按照不同层次进行统计汇总。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算。县考核办根据各职能部门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各考核组考核结果、各方面评价情况以及奖惩加减分等,对各乡镇、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进行计算排序。并将各考核组汇总上报的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民主测评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第四章  考核测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平时督查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乡镇和县级部门季度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每季度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15%)。其考核计分办法是: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季度目标责任考核×60%+年终考核×20%+年终测评×20%)+平时督查考核加减分+中心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平时督查考核:由考核办和联合督查室根据每季度重点工作考核和每季度督查情况进行考核加减分累计积分。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作考核:每项中心工作由主管单位设定考核标准。中心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办组织随即考核。中心工作计分按中心工作考核每次有效分1分累计积分。
    第三十条  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占年度考核分值的20%。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乡镇:
1、经济发展28分:
(1)农业总产值3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2)固定资产投资5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分;
(3)招商引资5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4)产业结构调整8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5)畜牧业生产7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2、社会发展10分:
(1)合作医疗平均参合率3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2)人口自然增长率7分:达到控制指标计满分,突破控制指标不计分。
3、人民生活8分:
(1)农民人均纯收入3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2)劳务输出3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3)农村低保总人数2分: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4、资源环境13分:
(1)乡村环境卫生4分:按考核测评计分;
(2)环境保护4分:按考核测评计分;
(3)土地管理3分:按考核测评计分;
(4)绿化造林2分:按考核测评计分。
5、社会安全10分:
(1)社会稳定5分:社会治安满意度3分,按考核测评计分;信访工作2分,按平时汇总情况计分;
(2)安全生产5分:按考核测评计分,突破控制指标不计分。
6、新农村建设17分:
(1)示范村建设8分:按考核测评计分;
(2)农村道路建设3分: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
(3)小城镇建设3分:按考核测评计分;
(4)“一村一品”建设3分:按考核测评计分。
7、班子和队伍建设14分,按评分细则测评打分(详见附件3):
(1)领导班子建设4分;
(2)依法行政3分;
(3)基层党组织建设2分;
(4)党风廉政建设3分;
(5)精神文明创建2分。
(二)县级部门:
1、职能目标任务85分,各项工作任务的分值依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按评分细则测评打分(详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各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占年度考核分值的20%。
各方面测评四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单位内民主测评占20%权重,县级领导测评占40%权重,乡镇对县级部门、县级部门对乡镇测评均占20%权重,社会评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测评)占20%权重。
第三十二条  考核加减分
1、平时督查考核加减分。根据平时督查考核按季度累计加减分。县考核办和联合督查室在平时督查中,对通报表扬一次的部门加0.5分,通报批评一次扣0.5分,处罚一次扣1分。在季度重点工作考核中,考核前三名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考核后三名的分别扣1.5、1分、0.5分;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扣1分。考核加减分的依据以县委、县政府、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督查室编发的文件为准。
2、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取得显着成绩的乡镇和县级部门予以加分,加分依据和标准为:
(1)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4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3分;
(3)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2分.
3、各项目标加减分值以单项目标为基础计算。超目标加分(除季度重点工作考核加减分和平时督查加减分)不得超过原标准分值的30%;减分至零分,不倒扣。
4、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表彰奖励加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的表彰文件、奖牌、锦旗为依据,受奖励时限为翌年1月底以前,在之后受奖的转到下一年度加分和奖励。
5、对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减分:
(1)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在综合分中减3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综合分中减2分。
(3)承担市上考核指标任务的县级部门,年终考核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某项指标排在全市末位的,在综合分中减2分。
(4)招商引资完成任务60%以下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减去3分;招商引资完成任务61%—80%的,在年终考核综合分中减去2分。
(5)在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减3分,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三条  县考核办对考核组初审汇总的受表彰奖励项目和县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加减分项目进行复核后,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加减分和奖励。
第五章  等次确定和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考核等次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党群部门(临设机构)、县政府部门、双管部门和乡镇四大块,分别按参评单位数,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比例分别为40%左右。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年度考核在各块(党群部门和临设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双管部门、乡镇)考核中倒数第一名的;
2、在督查中,重点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凡两次督查催办无效果的;
3、在季度考核中,同一项单项工作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
4、乡镇和县级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安全、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具体的否决意见分别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县信访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计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一票否决”评定规则(附件4)提出提出初步意见,经县考核办审核后,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六条  设奖种类。设综合考核奖、单项工作奖、岗位责任制奖、特别贡献奖,工作进步奖(乡镇)、工作成效奖(群团组织和政府无行政审批职能单位)。
1、综合考核奖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
2、单项工作奖: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考核办审核,由县考核办提交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七条  奖励标准:设立平时和年终奖励基金300万元,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综合奖励标准:奖给优秀单位领导班子2000元/人,一般干部300元/人;奖给良好单位领导班子1000元/人,一般干部200元/人;一般单位不奖不罚。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发放,依据当年在编在岗人数计算奖金总额兑现到受奖单位,由受奖单位按照考核等次发放,严禁平均分配。双管部门的奖励,参照奖励标准自筹发放。
2、岗位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奖励标准为2000元。
3、单项工作奖奖励标准为2000元。
4、工作进步奖奖励标准为2000元。
5、特别贡献奖奖励标准为3000—5000元。
6、工作成效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
7、获奖奖励。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综合奖励的,分别按10000元/次、5000元/次、1000元/次的标准实施奖励,市委、市政府以下级别的单项工作奖不予奖励。
8、创新工作奖励。争取中共中央、国务院(含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含省级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含市级机关)在我县召开现场会的,分别奖励8000元/次、5000元/次、3000元/次。创新工作有成效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党委和政府部门介绍经验的,分别奖励5000元/次、3000元/次、1000元/次。
9、领导班子奖励界定标准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考核等次执行;对挂靠、内设机构中经县委常委会任命的科级干部,其奖励标准为优秀单位1500元/人,良好单位为800元/人。
对在单位兼任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不含单独纳入考核的挂靠内设机构)按挂靠内设机构的标准执行;对临时机构中的科级领导干部按临设机构的考核等次奖励标准执行;对人武部县财政负担人员和派出的两个招商分局分别按良好等次奖励兑现。
10、县级领导分管联系部门、乡镇及包抓“五个一”工作,与其承办单位同奖同罚。
11、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三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和奖励方案由县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凡被评为先进集体的,由县委、县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通报全县进行表彰,并在县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公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县委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
l、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领导,可优先推荐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或安排更重要的领导岗位。
2、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岗位交流的重要依据。乡镇、县级部门不能按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考核结果相对较差的,可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双管部门建议其上级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调整)。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单位的,其优秀干部可优先考虑提拔。
4,对某项重点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落实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降职或免职处理。
5、实行未位淘汰制。年度考核结果按乡镇、党群部门(临设机构)、县政府部门、双管部门分别排名为倒数第一名,并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同时,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正职2000元/人,副职1000元/人。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考核倒数第一并为较差单位的,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双管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县考核办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较差单位的,县委、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予以调整,对其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中的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在限定时间内工作仍无较大改观的,可视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和标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四十五条  接受考核的乡镇和县级部门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
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八条  建立考核结果公示制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一定时限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考核的乡镇和县级部门监督。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考核办申请复核,县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于收到申请复核文件的5—10日内予以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
况,经县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凡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武发[2007]27号《关于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1
  负责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制定、审核的责任部门

一、各乡镇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社会安全指标
(一)经济发展指标(5项)
生产总值指标由县统计局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由县统计局负责;
招商引资指标由县招商局负责;
产业结构调整指标由县农林局负责;
畜牧业生产指标由县农林局负责。
(二)社会发展指标(2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标由县卫生局(合疗办)负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指标由县计生局负责。
(三)人民生活指标(3项)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由县统计局负责;
劳务输出指标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劳动服务局)负责;
农村低保由县民政局负责。
(四)资源环境指标(4项)
乡村环境卫生指标由县委农工部负责;
环境保护指标由县环保局负责;
土地管理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绿化造林指标由县农林局负责。
(五)社会安全指标(2项)
社会稳定指标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安全生产指标由县安监局负责。
(六)新农村建设指标(4项)
示范村建设指标由县新农办负责;
乡村道路建设指标由县交通局负责;
小城镇建设指标由县城建局负责;
一村一品建设指标由县农林局负责。
二、县级各部门职能目标
由县级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考核办。
三、各乡镇班子和队伍建设指标、县级部门共性目标 
领导班子建设指标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依法行政指标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基层党组织建设指标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县纪委负责;
精神文明创建指标由县文明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