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8/01 12:00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各企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集团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集团董事长、总裁、各企业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二条   各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以企业、单位3-5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六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七条   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条   各企业、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每两月至少对出纳库存现金至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和专用帐户。

基本帐户:是公司为办理基本的、主要的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帐户;

一般结算帐户:是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帐户以外的辅助帐户;

专用帐户:是公司为办理某些特殊业务或专门业务,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补充帐户。

第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程序:

申请:各企业、单位;

审核:

审批:

办理:

第三条     各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四条  .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资金来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专用账户是根据需要为某种特殊业务而开立的。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且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毕;

第五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公司总部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总部财经委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七条  总部财经委和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八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十条  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除现金开支范围外的所有业务类、非业务类对外付款支出,应采用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支票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如无法明确金额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填写限额;暂无法明确收款单位的,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应于支票领用后10天内至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出纳于支票报销后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三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如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由出纳办理,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纳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汇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用汇票付款后,应及时将发票传递至财务部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第十六条    内部存款管理。

    各企业、单位多余的银行存款可以存入集团总部资金结算委。资金结算委与下属企业、单位结算利息。

第三章    备用金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备用金审批制度。备用金主要用于各部门的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财务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

第二条  借支备用金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备用金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各部门的负责人审签后,由各企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各部门备用金支出后,将有关票据按照报销程序交财务部报销,补足备用金。

第四条    至备用金使用期满,各部门应将备用金足额交回财务部,并由财务部重新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管理权限

第一条   对外融资的审批权限

     资本性筹资的审批权限为企业股东大会

     各企业、单位的贷款申请必须首先经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审核签字,再经集团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

     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担保抵押的审批权限

集团总部统一安排对外担保;

集团总部财经委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批准。

担保中涉及不动产的抵押由总部资产管理部门进行。

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可出具贷款金额的全额担保;原则上不对系统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其他对外付款的审批权限

(一)集团总部其他对外付款的审批:

预算内资金的审批权限:

1.办公用品:委主任审核,办公室审批,财经委核准;

2.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委主任审批,财经委核准;

3.  招聘、培训费:人力资源委主任审批,财经委核准;

4.  工资、福利支出:人力资源委主任审批,财经委核准;

5.  副主任以上人员奖金:集团总裁或董事局主席审批,财经委核准;

6.  副主任以下人员奖金:人力资源委审批,财经委核准;

7.  对外捐款赞助:集团总裁审批,财经委核准。

8.  对外单位或私人借款:集团总裁审批,财经委核准。

预算外资金审批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财务总监核准。

(二)下属企业、单位其他对外付款的审批:

 单笔付款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及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须经集团财务总监审批。

第五章  现金借款及报销程序

第一条  职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申请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日期。

2.《借款申请单》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3.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进行付款。

第三条    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一周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财务部门应通知人事部门从借款人当期或下月工资中予以扣还;并不得批准其再次借款。超过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过 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研处,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条     职员调离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逐月清理并将借款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本人。

第六条    费用报销的程序为:

1.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原始凭据,如为出差的,附原始凭证及出差报告,由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

2.  根据费用的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

3.   财务部门根据部门费用预算,审核是否超出费用预算,如超出预算,应将《费用报销单》返回给经办人填写《超预算说明》,本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总监审签后,交总经理审批。

4.  子公司的预算外费用审批?

5.    出纳根据经审批的《费用报销单》付款或冲销借款,或注销支票。

第六章  内部资金融通

第一条    各企业、单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可以向总部资金结算委申请借款,由资金结算委按照规定的利息率向下属企业收取利息。

第二条    各企业、单位相互之间不得拆借资金。

第三条     各企业、单位需根据各自的资金收支计划制定年度内部融资计划,注明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年度融资计划由资金结算委主任、财务总监共同审签后交集团总裁审批。

第四条   各企业、单位每月月底提供下月的资金收支计划及银行存款余额情况,交集团总部资金结算委及财经委。

第五条     各企业、单位根据其资金收支计划提出内部融资的申请,经资金结算委主任、财务总监共同审签后交集团总裁审批。审批后,由集团总部与下属企业签署内部融资协议。包括:融通金额、融通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